道路交通法第63条的处罚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63条针对不同主体有不同处罚,行人违反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停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影响交通的,罚款二十至二百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对行人与机动车的一些行为作出规范。对于行人而言,不得擅自跨越或倚靠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乘车辆、强行拦截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等。若违反此类规定,会给予警告处罚,还有五元至五十元之间的罚款。而针对机动车,主要是违停或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情况。当相关部门发现后,会先指出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立即驶离。要是驾驶员不在场,或者拒绝驶离且影响到交通,那么将面临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道路交通法第63条的这些处罚规定,无论是针对行人还是机动车,目的都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通过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约束人们的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上的通行顺畅,提升整体交通环境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