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零售环节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吗
在零售环节对符合条件的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根据政策规定,超豪华小汽车需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额外加征10%消费税。2016年12月1日起,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2025年7月20日起,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销售超豪华小汽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零售环节纳税人,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此次政策调整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10%税率的消费税;有气缸容量的超豪华小汽车继续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同时在零售环节征收10%税率的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消费税是现行政策的明确要求,政策通过调整征收范围和细化不同动力类型车辆的征收方式,进一步完善了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收体系,确保税收政策与市场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