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为规范缺点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汽车汽车挂车(以统称汽车产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缺点指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导致在同批次型号或者类型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危险第条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点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