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投诉: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几点质疑

[2004-02-12 10:24:30]  太平洋汽车网   pcauto 想不通    责任编辑: qisu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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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是一个机动车辆的保户。一日无事,翻开了保险合同背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仔细阅读了一遍,发现有几个问题不甚理解:


  一、责任部分

  1、第一条的第4点: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这些都属于自然灾害,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责任免除中,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却不负责赔偿。难道地震不属于自然灾害吗?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有什么依据吗?在我看来,只有一种解释,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极其惨重的,而其它负责赔偿部分的所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或者只是局部的。例如雪崩只有开车到到珠穆朗玛,海啸只有到远离内陆的海岛上去兜风了。当然,这些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都是百年难得一见的。

  2、责任免除中有“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还有一条解释:“私家车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在车上、车下,都不属于第三者”。本人表示不理解。假如:某人驾驶一辆私家车(全保),因纯属操作不当冲进自家房屋,撞死亲人,损毁财产,自己也受伤,当然也有车损。请问,这样的情况也是属于“责任免除”吗?保险公司也要拒赔吗?我想结果当然不会是这样,但这一条让人不好理解。还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财产可以理解,因为它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范围,人员就不好理解了(因为保了车上人员险)。责任免除部分应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这样保户就明了了。

  3、进厂修理其间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这一点我认为不太合情理。如果是修理方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可以理解,但,假如我开车进厂时不注意撞了厂内的人或物,或者是经修理后需要自己试车(还未结帐,因为还不知道车修好了没有,还有没有其他毛病),在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吗?

  4、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从这一条来看,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负责损失的直接损失部分,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开车撞伤了人,可以只负责伤员的医疗费用(直接损失),而伤员的什么误工费、营养费等(间接损失)就可以不负责?一样的道理,假如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停电而导致一个正在生产的产品报废,这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二、赔偿处理部分

  1、“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请问,为什么要实行绝对免赔?实行绝对免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保户买保险所交的费用可是100%的,一分也不能少。为什么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就要免赔5—20个百分点呢?而且堂而皇之的要“绝对”!推销保险的时候保险费为什么不下浮5—20个百分点?我交了100%的保险费用,就应该得到100%的保险赔偿,这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作为保险公司,为什么收了保户100%的保险费,却在赔偿时要大打折扣?据说,实行绝对免赔意为惩戒交通事故的制造者,责任越大惩戒越重(5—20%的赔偿金额)。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主在交通警察队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戒,何劳您保险公司再来教训一次呢?更何况保险公司只是一个非“执法”企业?退一万步说,保险公司可以对交通肇事者进行惩戒,其“惩戒”款项也只能上交国库,而不应成为保险公司的“合法”营业收入。但赔偿权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何况保户在投保时业已在保险合同(早已格式化了的)上签了字,就表示了对《条款》的认可,赔多赔少也只有听保险公司的摆布了。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再谈一点《条款》以外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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