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免税不宜在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2018-12-25 22:35:26
作者:韩蕊
【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二审车辆购置税法草案。对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和地方、部门建议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免税的规定。国务院方面表示,对新能源汽车减免税,消费税、车船税相关制度已作安排;同时,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属于阶段性政策(至2020年底),不宜在车辆购置税法中作出安排。
据悉,此前一审后,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建议根据汽车排量设置差别税率,并增加对新能源汽车免税的规定。
对此,国务院方面表示,车辆购置税主要是为公路维护建设筹集资金,而应税车辆占用道路资源,与车辆使用何种能源关系不大;消费税、车船税已按车辆排量征收,对汽车消费进行调节,车辆购置税法不宜再作规定;目前国务院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期至2020年底,属于阶段性政策,下一步也宜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实行一次性征收。根据草案二审稿,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中增加“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同时,对于免税、减税车辆改作其他用途,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草案二审稿明确,“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文:太平洋汽车网 韩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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