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四车道车速:第一车道从左至右:每小时100至120km一般只供客车通行;第二车道:时速80至100公里;第三车道:时速60至100公里;第四车道:应急车道。
高速公路上另有规定的,应当在高速公路上标注车道速度,以路面标定为准。高速公路应标明车道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
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车速为100km/h,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车速为110 km/h,中间车道最低车速为90 km/h,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规定的车速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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