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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wodeai98 2023-05-20 08:18:11

浙江超标电动车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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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速起步 2023-05-20 08:11:11

    浙江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对于已经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的方式来管理,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按照非机动车对待。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一、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3.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让猛指驶安全的装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坦配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知做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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