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意味着以后如果修车时对方表示“要是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厂家不负责”,就是绝对的违规。对此,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魏同伟表示:“授权的4S店和主机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社会上去修车,也不能说你到了修理厂修车了就不管了。” 而对于配件方面的使用,新规也给出了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原厂件”或“同质件”——在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 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请问三菱4s情况如何?是否有相关经验?